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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江西省照明电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西省照明电器协会  是由 照明灯饰行业、照明电器行业在南昌经营、销售、生产灯具、开关电器的工商企业主   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江 江西省   。

本会的宗旨是:  坚持“交流、团结、互助、发展”的宗旨,为协会会员建立资源共享、互利互惠、充分交流的互助互动平台,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商户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协会会员之间的联系,促进江西省灯具、开关电器行业的发展,为国家繁荣昌盛、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自我发展 。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二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    江西省社会组织党委 。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 会长、书记、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   南昌市西湖区阳光灯饰广场22栋1号2楼    。

本会的网址:  http://www.jxdszmxh.com/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一) 为会员提供综合平台,实现资讯与资源共享。协调企业与企业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的关系,促进彼此交流和合作 ;

(二)  收集会员意见或建议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建立会员与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和沟通渠道,发挥组织协调和桥梁纽带作用     ;

(三) 接受会员委托处理法律事务,为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利益。宣传江西投资环境、发展战略和建设成就,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视野,分析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理解国家政策,把握区域经济发展出现的商机   ;

(四) 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令、法规和相关政策,及时了解国家以及江西省政府颁布的最新法规、政策,遵守行业经营服务公约和规则,树立和发扬“信守承诺”和“守法经营”的良好从业道德   ;

(五)  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为会员提供招商、投资、 技术、管理、品牌推广、法律、会计、仲裁、咨询等服务    ;

(六)  举办展销会、订货会,组织招商引资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 ;

(七) 举办各种公益活动。在积极参与江西经济发展前提下,特别为促进江西灯具行业良性发展,同时为江西革命老区、边远地区群众摆脱贫困,支教、助残、助学、改善乡村公共卫生基础条件、保护和发掘珍贵的苏区和民族文化遗产等公益事业服务    ;

(八) 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为创造和谐协会,提供交流与互动的技术性条件   ;

(九) 创办本协会网站、电子杂志、编发纸质的通讯会刊与宣传品,为江西省灯饰照明行业投资招商、会员创业、建设一个学习性协会,提升会员素质服务,以帮助会员适应飞速进步发展的社会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   ;

(十) 承办政府及部门委托事项    ;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为  单位会员  ;

第七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 在江西灯饰照明行业创业的工商企业主、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有一定影响力的职业经理人可申请参加并成为本会会员  ;

(二)  会员企业必须经过工商注册,诚信合法经营  ;

(三)  不论企业规模大小,会员一律平等,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  3  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入会申请表        ;

2.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

(四)由  常务理事会  讨论通过;

( 五 )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匾。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1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已缴纳会费不予退还,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  1  年召开1次(最长不超过5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 1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30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6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 60   %;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70   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理事候选人须是协会会员;

(二)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议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2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2 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第二十二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同时为常务理事。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二十九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

第三十一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 30   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  4  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2  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2  名,秘书长1名。

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理事长、副理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一)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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